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县检控申刑申复决〔2017〕1号
申诉人陈*富,男性,1971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7104180**4,汉族,小学,务农、上饶县董团乡董团村山头小组25号。系原案被告人
申诉人陈*富因诈骗罪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饶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的决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陈*富在明知其土地已被测量征用,在土地补偿款尚未发放到位的情况下,又故意欺骗征地人员进行第二次征地测量,骗取二次征地补偿款199680.97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陈*富在明知土地已被测量征用的情况下,欺骗征地人员进行二次征地,骗取二次征地补偿款199680.97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上饶县人民法院认定陈*富犯诈骗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2)饶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的决定,不予抗诉。
2017年12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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