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饶县检控申刑申复通〔2019〕1号
申诉人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321********6838 江西省上饶县**乡**村**组,务农。
申诉人姜*波不服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以致确定起点过低;被告人邹某某不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不能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没有悔意,也没有赔偿申诉人的各项损失,依法不能从轻处罚。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赣112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波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赣11刑终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上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由于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复查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姜*波轻伤一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没有明显偏轻。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