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监督类案件
(1)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
1、来源于同级侦查机关;
2、属于本院管辖;
3、卷宗要分册(可不编页码)。
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查工作卷。每册不超过200页。
4、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卷宗应下齐和右齐,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
5、卷宗材料齐备、规范。移送的相关法律文书要规范书写,表述要清晰、准确。
移送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
另:《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
6、犯罪嫌疑人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已经履行相关手续;
7.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2)报请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移送;
2、案件属于本院管辖;
3、报请逮捕时的相关文书:
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一式三份、《审查逮捕意见书》(由提请单位的同级检察机关出具)。
(3)移送或上报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侦查羁押期限届满12日前移送;
2、已经延长过侦查期限的案件,需要提交《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历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复印件;
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一式三份、《审查逮捕意见书》(由提请单位的同级检察机关出具)。
(4)不批准逮捕复议案件
1.来源于原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
2.属于本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
3.卷宗材料齐备、规范;
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三份;
4.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5日内提出复议。
(5)不批准逮捕复核案件
1.来源于原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
2.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议;
3.《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三份;
4.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5.卷宗材料齐备、规范;
6.收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提出复核。
(二)公诉类案件
(1)一审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犯罪嫌疑人在案(取保人员:要在案件移送时一并到达接收案件的检察机关);
3、卷宗要有封面、并分册、编码、卷内要有目录。
4、案卷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查工作卷。每册不超过200页。
5、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卷宗应下齐和右齐,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
6、案卷材料齐备、规范。移送的相关法律文书要规范书写,表述要清晰、准确。
7、《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另:命案还要附市公安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8、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换押证》齐备;
9、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10、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由已接收案件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出具《交办案件通知书》或《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
11、涉案财物的移送
移送的财物要与清单相符,并移送《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等相关文书。金银器物、古董等贵重的涉案财物还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
(2)一审公诉不起诉复议案件
1、来源于原侦查机关;
2、本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3、《要求复议意见书》;
4、案卷材料齐备;
5、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提出复议。
(3)一审公诉不起诉复核案件
1、来源于下级侦查机关;
2、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副本;
3、《复议决定书》副本;
4、《提请复核意见书》;
5、案卷材料齐备;
6、在收到《复议决定书》7日内提出复核。
三、案件的移送程序
1、案件的移送实行归口管理。全市各类刑事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前,统一先交由案件侦办地的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并由法制部门出具移送案件的《审查意见书》后,再由案件侦查部门向接收案件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移送。
2、全市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部门,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两统一工作机制”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的法制部门移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