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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总框架
时间:2018-06-29 21:21: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监督管理总框架

 

 最高检在《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内设业务机构,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管理职能主要通过对重要办案节点的掌握,监控案件流程,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监督职能主要通过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的跟踪、监控以及质量评查,预防和纠正违法办案情形的发生。服务职能主要通过承担一定的与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保障办案活动高效运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参谋职能,主要通过对案件管理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决策辅助作用。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其设立的核心是把好案件质量关。从案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定位来看,“管理、监督”是重心,“服务”次之,管理、监督好了,“参谋”作用也就发挥好了。案件管理部门既然负有监管职责,那么,就应有一定的权威性,应当明确规定案管部门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报告工作,而不对某一副检察长负责,如果是副检察长分管案管部门,同时又分管其他业务部门,案管部门监管起来就放不开手脚,监督的结果不能令人信服。

一、运行模式。

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并行。事中监督重在对程序的监督,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事实的认定与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对照侦查监督部门的《提请批捕意见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捕案件评析意见》和捕后《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公诉部门的《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控申部门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赔偿确认书》和《刑事赔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民行部门的《立案审查审批表》、《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建议提请抗诉报告》等法律文书,从公安、检察院、法院认定的差异分析着手,确认这种差异是否属于案件质量问题以及法律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事后监督通过采取个案督察、重点督察的形式,重点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审核认定。开展个案抽查是指案管部门经领导审批,对原业务部门已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个案抽查审核的内容为:(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2)办案程序是否合法;(3)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4)法律文书制作及其他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重点督察:就是本院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捕后退回公安机关另处、撤回起诉、撤案、无罪判决等案件以及起诉后改变定性、改变事实、改变重要情节,刑事赔偿、复议、复核、刑事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等重点案件,对这些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重点督察可以采取由案管部门组织,选调业务能力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干警成立督察专班,每年进行一至二次,专班检查后要形成专题报告,经检委会研究后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监控管理按照线索初查、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侦查措施运用、侦查终结五个环节,加强跟踪监督,发现异常现象,涉及影响案件质量一般问题的及时预警,重大问题需向分管领导及检察长报告。

二、案件管理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处理好与业务部门自身监督管理的关系。业务部门自身监督是由业务部门内部通过审查、审批和个案监督等形式,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具有更加直接、便捷等特点,是开展检察业务管理的基本着力点。但是,部门管理存在着权力行使条条化、部门化,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等弊端。案件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性、客观性、中立性,对避免业务部门自身监督管理缺陷有一定作用,更便于对业务活动的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但在处理两者之间关系时,需要明确:一是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自身管理不能替代。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业务事项属于各业务部门职责范围,案管部门则侧重于案件流程监控、节点监控,对重点环节、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抽查,不干预业务部门的办案工作。二是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向案管部门报备工作开展情况,案管办及时汇总全院的业务工作情况,向上级院和分管检察长进行报告。

()处理好案件管理办公室与检察委员会职责的关系。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发挥对检察工作宏观业务指导、制定政策导向、规范业务标准、评估业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案管部门重在对案件办理的具体监督,主要表现在对案件办理流程、节点、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案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督,检委会的监督具有宏观性、权威性的特点,通常针对有重大疑难、重大影响或可能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监督,两者在监督职责和范围上不同,并不存在冲突。

()处理好与纪检部门的监督关系。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是以办案纪律为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廉洁从检、公正执法。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群众举报、线索移送等,开展调查、跟踪或者案后检查,一般不是按照司法工作规律开展监督工作。当然,检查业务管理中可能成为纪检监察发现问题的手段,如挖掘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背后存在的检察干警渎职行为等,但总体来说,两者职能相互独立、互为补充。

()案件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的关系。信息化建设对推动案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依托信息技术优势开展案件管理工作,主要是借助办案软件系统对整个办案工作进行流程式的控制。从信息化建设的角度看案件管理工作,具有流程复杂、体系庞大、实时性和准确度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实践中要坚持以信息化应用为抓手,规范办案流程、严格操作标准,提高案件管理的技术含量。

()案件管理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立足宪政层面开展的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公安、法院对检察工作的相互监督;二是来自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权利监督。毋庸置疑,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而言,作为内部监督的案件管理工作,具有更及时、更深入的特点,符合司法亲历性特征,比外部监督更具有优势。但要构筑全方位的监督网,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促进和保障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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