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出申请监督的检察院
1、 申请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应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申请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3、 申请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 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 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 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等的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
1)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相关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5、授权委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监督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权限)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流程
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监督案件遵循受理、管理、审查相分离原则。因此,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并递交相关材料。民行部门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时会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告知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通知书,并在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案卷材料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监督咨询方式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0793-5570757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0793-8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