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概括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基金收支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主要包括:(1)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2)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3)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等。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有预算单位1个;人员、车辆情况:编制72个,实有干部87人,其中在职63人、退休24人;办案车辆10辆。
第二部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县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401756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817561元,上级补助收入元,执罚脱钩补助元,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47%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县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401756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817561元:
(1) 人员支出6878693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36474元,养老保险按单位工资比例20%列1038876元,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858元,遗属补助经费8028元,离退休活动费3840元
(2) 日常公用支出1890000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费1890000元,工会经费51151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0000元,公务接待费250000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88849元,
上级补助收入2570000元:
(1) 政法转移办案经费1560000元,
(2) 政法转移业务装备1010000元;
执法脱钩补助2500000元,扶贫专项支出130000元。
预算支出比上年增加47%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县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8817561元,其中日常公用支出1890000元,人员支出6878693元,财政拨款支出比上年增加45%。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计算,即指县检察院的公用经费1890000元,包括办公及印刷费105000元,邮电费1000元,差旅费200000元,会议费0元,福利费120000元,日常维修费20000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元,办公用房水电费204000元,办公用房取暖费20000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72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0000元,其他费用88849元,较上年预算安排的增加25%。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县检察院政府采购总额1010000元,其中采购办公设备1000000元,信息安全设备10000元。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县检察院“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5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元,比上年增0元,主要原因是:没有此项开支。
公务接待费25万元,比上年减 1.6万元,主要原因是:接待量减少。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比上年减1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
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比上年增0元,主要原因是:没有此项开支。
第三部分 上饶县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份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上级补助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检察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检察院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两房”建设(项):反映检察院办案办公用房、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
(八)、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九)、“三公”经费:纳入检察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检察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检察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