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不就是在河里捕了几只鱼虾,没什么大不了......”其实不然,水产品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捕捞水产品,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本院坚持以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14日,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旭日派出所在开展打击信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整治统一行动中,抓获涉嫌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邱某某。
经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自2018年7月起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刺网在上饶市广信区槠溪河非法捕捞河鱼、河虾。每年捕捞时间约五个月,每年捕捞累计达150余次,每次将所捕获的河鱼、河虾运至广信区各农贸市场或者饭店出售,累计获利金额3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本案嫌疑人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检察官寄语】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切勿因一己私欲,从“守护者”变为“破坏者”。
第一检察部叶希钦、陈颖川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