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危险作业案在广信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危险品予以没收。
2021年7月28日下午,广信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罗桥街道办、罗桥派出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桥街道渡头街居民楼内汪某非法储存的危险物品进行查封。居民楼大厅内堆放各种饮料瓶和铁皮圆桶,圆桶内存放有液体。经检验,查封的物品为92号汽油,现场查封的汽油共有903升。
据了解,2016年12月至2021年7月,犯罪嫌疑人汪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92汽油、柴油及润滑油储存在自己住处及其隔壁房间内销售。汪某用来非法存储汽油的民房未经设计、审批,民房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且汽油存放地点与民房贴邻,与县道距离较近,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年来,少数人面对高额的违法利润,违法责任意识淡漠,无视行政处罚措施,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导致违法行为反复发生,安全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危险作业罪”入刑,实现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利于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小贴士: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条规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