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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狩猎说“不”!
时间:2023-03-09 15: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就放个捕兽夹,就犯法了?”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毛某不解地问。
在2021年至2022年禁猎期期间,毛某利用捕兽夹、报警器等工具,在上饶市广信区华坛山镇禁猎区内,设置猎捕陷阱,非法狩猎到麂子、野猪等野生动物若干,并将野生动物售卖给他人获利。2022年11月,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毛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22年以来,广信区检察院积极办理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广信区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方式,一方面责令犯罪嫌疑人逐户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发放宣传册1000余份,放生鱼苗18万尾;另一方面就野生动物保护向有关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11份,既有效惩处了违法犯罪行为,又保护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下一步,广信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结合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力度,与行政执法机关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合力,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检察官悄悄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上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上饶市广信区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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